大到其他人或全部票据关系中去,其实质作用是将票据的个别风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让其危及整体票据关系或扩大为全部票据关系的风险。由于将票据的对人抗辩主要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流通转让给非直接当事人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即不能延续适用,不能用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所以,票据抗辩的限制也被形象地称之为“对人抗辩的切断”,所谓“切断”,即是指抗辩原因和抗辩效力不能延续适用于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抗辩限制原理,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即表现为“后手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原理。
280、票据抗辩限制有哪些意义?
票据法设定票据抗辩限制原理,主要有两方面意义:
(1)基于流通证券的性质,保障票据的公信力,以促进利用票据流通。票据为流通证券,没有公信力就难于流通,作为有价证券应具有使人信任并期待能够实现票据所记载的金钱权利财产的性质,如果不是由于流通本身的原因,而是由?于流通以外的个别人之间关系的缺陷,而使票据丧失实现金钱财产权利,人们将拒绝利用票据作为交易工具。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抗辩限制原理的意义之一。
(2)基于票据为多数人之债的性质,保障票据关系的独立性和整体安全。票据因流通而在大多数情形下为多数人之债,票据虽然流通,票据债务本身并不改变,但票据流通的原因却不断改变,基于这一特点,票据关系只有独立于基础关系才能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仅以个别人的原因而影响全部票据关系,导致多数人债务解除,则意味着个别风险转化为整体风险,并使票据权利丧失保障。为了保障票据交易安全,是票据抗辩限制原理的又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