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的,属正当付款;挂失止付期间已过,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对挂失票据给予付款的,也为正当付款;票据金额损失应由挂失人自己承担责任。
(2)挂失止付的接续效力。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失票人提起公示催告申请的,或受理失票人提起的确认票权之诉的,应当向付款人签发止付
通知书;人民法院签发的止付通知书,具有接续挂失止付通知的效力作用。因公示催告程序结束,失票人如果获得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的,以除权判决恢复权利和行使票据权利,付款人应予付款。因确认票权之诉而签发的止付通知书,付款人的止付期间应延续至胜诉判决生效,以确认判决书和票据为依据,付款人应予付款。
274、评析“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
(“在一定的意义上,”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永远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是正确的。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持有票据,即可以主张票据权利,而无须首先证明票据如何取得,也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又是完全有价证券,丧失票据,自然不得行使票据权利。故前述结论在这一意义上有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
(2)同时,“持有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即丧失票据权利”的结论又有其片面、不严谨甚至错误的一面。因为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实际上分为完全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和无权利持票人三种。瑕疵权利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接受有关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的挑战,而无权利持票人自始即没有票据权利。另一方面,票据权利人即使丧失票据,也可以通过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恢复票据权利,故丧失票据的准确权利状态是“不得行使票据权利”,而非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持有票据权利未必当然享有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未必永远丧失该票据权利。
275、票据抗辩的意义和目的
票据抗辩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公平地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平衡票据债权和票据债务的关系,减轻票据债务人的压力。
276、票据抗辩的分类
票据抗辩依抗辩效力和抗辩对象不同,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根据行使抗辩权的被请求人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被请求权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
(2)对人抗辩也可以根据行使抗辩权的被请求人的范围不同分为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和特定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
277、特定票据债务人主张对人抗辩的特点
票据抗辩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均包含着票据抗辩的属人性,即:特定票据债务人只能主张适用于自己的抗辩,而不能利用其他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其他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主张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利的个别性,可以称为票据抗辩的属人性。
278、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
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都是依据知情或明知而引起抗辩延续的,但二者有三个明显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其他情形。
(2)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其他人不能主张。
(3)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间接恶意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知情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但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79、试述票据抗辩限制的原理。
票据抗辩的核心原理,是将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不允许特定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