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
(2)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结;
(3)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270、除权判决及其效力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除权判决的效力主要有两项内容:
(“使原票据无效。无论任何人再持有该票据,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2)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根据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依除权判决而进行的支付,具有正确付款的效力。
271、哪些人可以成为挂失止付人?
(“票据权利人。原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可以为挂失止付人。
(2)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实质上是票据权利人的代理人,但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但若所持票据丢失,由于其可以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所以也可以为挂失止付人。
(3)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和已完成背书的背书人。出票人在作成票据之后尚未交付之前将票据丢失,或背书人作成背书但尚未交付之前将票据丧失,也可以为挂失止付人。
(4)有待于成为票据权利人的持票人。若是空白票据或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因自己的名称尚未被填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严格来说,并未成为票据权利人,但所持有的票据丧失时,也可以作为挂失止付人。
272、试述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以对票据权利的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二类:根据权利的保全方法和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
(1)票据权利的保全方法。票据丧失后,为了保全票据权利和保全票据金额不被人冒领,失票人可以利用挂失止付的方法,使付款人暂时对该丧失的票据不予付款。但挂失止付只能暂时起到票据金额不被冒领的作用,不能阻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票据,也不能最终使失票人恢复因票据丧失而失去的票据权利,因此,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的票据权利或票据金额的保全方法。
(2)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有两种:
①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给予除权判决,因除权判决,失票人可以恢复票据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因此,公示催告是票据权利的复权方法之一。但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人申报票据的,仅公示催告程序也不能恢复失票人的票据权利。
②确认票权之诉。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或其他方法已知持票人为何人时,如对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提起确认票权之诉,如果能够胜诉,人民法院确认票权归属的判决将给予失票人以要求票据返还的权利,因票据的返还而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确认票权之诉是完全意义上的复权方法。
273、试述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有两个方面:
(1)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仅以挂失止付通知书即可产生的效力,为挂失止付的独立效力,其效力内容主要有三项:
①有效期间。挂失止付有效期间为12日。
②付款人义务。失票人按规定办完应办手续并对可以挂失的票据请求挂失的,付款人查明票据尚未支付后,付款人有义务予以挂失,并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间内不得对挂失的票据予以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负错误付款的责任。
③挂失人责任。挂失止付通知到达付款人以前,付款人已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