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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七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8:49

挂失止付通知书交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查明挂失的票据是否已为付款,如尚未付款,应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的12日内,停止向挂失票据付款。

  264、挂失止付应办理的手续

  (1)失票人应办理的手续:

  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
知书应当记载的内容为: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②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由失票人签章。

  ③将挂失止付通知书交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2)付款人应办理的手续:

  ①查明挂失票据是否已为付款,如尚未付款,应暂停支付。

  ②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的12日内,停止向挂失票据付款,超过12日期限并且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可以恢复对挂失票据的付款,并不再承担责任。

  265、挂失止付作为票据补救办法的局限性

  挂失止付对于及时防止冒领票据金额是一种好的救济方法,但却不能发生恢复票据权利的效力,这是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和确认票据权利之诉的根本区别。适用挂失止付方法,应注意其局限性:

  (1)挂失止付仅能防范冒领票据金额,不能使票据失效和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因此,不能防范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之风险。

  (2)挂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

  (3)挂失止付不意味着失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4)挂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间很短,应注意与其他救济方法在时间上的衔接。

  因以上局限,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与公示催告程序或确认票据权利之诉相结合适用的方法,而不是一种真正独立的救济方法。

  266、公示催告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为:

  (1)适用的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适用的情形。公示催告程序用于可背书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三种情形,其他情形的票据丧失或票据纠纷不能适用。

  267、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公示催告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主要为:

  (1)有关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出票日、付款日等;

  (2)申请的理由和事实,包括票据丧失的情形及原因,票据丧失的证明等。

  268、公示催告的进行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载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应进行的事项主要为: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要求付款人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停止支付。

  (2)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载明:

  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②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③申报权利的期间;

  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3)公告的期间应不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或播出。

  (4)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

  ①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②票据转让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③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269、公示催告的终结

  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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