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行为。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三,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一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
226、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记载事项
①票据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进行各种票据行为时应该记载于票据上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
②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允许票据行为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一经记载于票据上,可以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
③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不得在票据上记载,一经记载,将使票据或票据行为无效的记载事项,为不得记事项,或称有害记载事项。如附条件付款的记载、附条件承兑。
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依票据法规定,记载和不记载于票据上均不影响票据或者票据行为效力的记载事项,为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亦称无害记载事项。无害记载事项不排除在基础关系的效力。
⑤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虽然记载不影响票据或者票据行为的效力,而其本身应视为无记载或其记载无效的记载事项,称为?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或无益记载事项。
(2)签章
①签章与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行为人愿意承担票据债务的意思表示,是各种票据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在票据上签章者,应按票据文义负票据责任。出票时欠缺出票人签章的,票据无效;其他票据行为欠缺行为人签章的,其票据行为本身无效。
②签章形式。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上的签章形式为三种: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
③自然人签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任意采用三种签章形式中的任何一种。
④法人签章。票据上的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⑤本名和全名规则。票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签名或签写他人名称,应书写全名,不应简称。
⑥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变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金额记载规则
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或数码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227、不具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与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的异同
(1)两者相同之处在于:
①两者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②两者本身均不具有票据效力。
(2)两者不同之处在于: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可以产生票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效力,而不具备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不仅不具有票据效力,而且不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
228、票据签章的意义
在票据上签章者,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其意义在于:
(1)票据为要式证券,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各种票据和各种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时欠缺出票人签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