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我国票据法的特点
我国的票据立法,主要参考了一些外国票据法 (如德、日、英、美等)和国际票据法(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根据我国商品经济虽然已有发展,但尚未成熟发达的经济体制状况,根据我国票据的恢复利用仍在初期,社会和广大人民对票据技术仍很陌生的
票据实践状况,我国票据法较为简明,并且,与国外和国际票据法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采”包括主义“。我国票据法所确立的票据概念,沿用我国自清朝末期以来形成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等三种证券统称为票据,统一规定在——项法律中,为采”包括主义“的票据立法。这种体例与英美票据法系相接近,但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明显不同。
(2)单项立法。我国将票据制度和票据规则以单行立法的方式制定票据法,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票据立法将票据法规定于商法典中(如法国)有所不同,也与将票据法包括于民法典中(如瑞士)有所不同。
(3)以“安全主义”为主。票据立法中,安全与方便是主要的技术矛盾。相比较而言,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更突出安全主义,英美票据法更注意自由主义。基于我国票据实践的状况,我国票据法更加突出了“安全主义”为主,例如签章的严格性,不允许汇票、本票空白发行和无记名转让等,都体现了以保障票据交易安全为主的立法思想。
(4)独立于两大票据法系。我国票据法在形式体例上较接近英美票据法,在具体规则上更接近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但总的来说,无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不同于两大票据法系,例如“总则”章的设置及其内容,有一些票据制度的不设立(如参加制度),规定了很少的记载事项等,所以我国票据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明显独立于两大票据法系。
202、汇票、支票、本票的异同
(1)主要相同点:
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的票据范畴。
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
(2)主要不同点:
①从是否是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
②从是否是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即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6个月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额资金才子以支付。
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有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
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有资格要求,通常是有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03、试述我国票据法的意义。
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根据此条关于票据立法宗旨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律关系是依据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行为是一种特别民事行为或商事专门行为,根据票据的社会经济功能及其性质,规范票据行为,才能使其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明晰确定,并统一定型,以利于票据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票据法的第一意义即在于规范票据行为。票据法对于票据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规范票据行为种类;其二,确立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征;其三,设定各种票据行为的要件及其后果等。
(2)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票据为有价证券,所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票据又为流通证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