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出票人与开户银行之间,因支票的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性质也大多表现为票据外关系,通常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存在及票据行为的效力。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由于出票人的存款不足支付其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因而,空头
支票当然要被拒绝付款,从而造成票据权利行使上的障碍,给持票人带来损害。为保证支票的切实支付,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其判断的标准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之时为准。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对于签发空头支票,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明确规定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时,银行应予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不过,在票据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空头支票为无效票据,而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即使已经确认为空头支票,只要该支票在记载及签章等形式要件方面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应认定其为有效票据,出票人应对该支票承担票据责任。从票据法的一般理论来看,也完全可以肯定这一结论,因为确认空头支票为有效票据,可以使不获付款的持票人,依有效票据而行使追索权,从而有利刁:保障合法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3)存款足够足额付款。就支票而言,其资金关系涉及出票人与付款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支票出票人,要求其必须保证在付款人处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而另一方面,对于付款人来说,也需要切实予以付款,才能保证支付金额取得支付。为此,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这是票据法为保证支票付款,而为支票付款人所规定的一项义务。但由于支票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签章,因而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上的当然付款义务,因而,票据法对付款人所规定的该项义务的性质,原则上说仍属于结算规则上的义务,或者属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基于合同关系而发生的义务。
178、试述支票出票的规则。
答:支票出票的规则包括以下几项:
(1)支票出票的种类选择。出票人在出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发不同种类的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上,规定了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三种不同类型的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但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如何注明,在票据法上未明确规定;而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则规定,以划线的方式来表明该支票为何种支票,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使普通支票成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这一做法,在实际上承认了划线支票的效力,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中的有关支票规则取得了一致,也符合国际上支票使用的一般习惯。
(2)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各项:①票据文句。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支付文句。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由于支票为委付证券,出票人不直接承担付款,而委托他人向持票人进行付款,因而,该支付文句的记载,同汇票出票时支付文句的记载完全相同。③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但我国票据法同时也规定,票据金额在出票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