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本票权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本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本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本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本票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自任付款人,无须付款人另行承兑,因而,对于本票的期限后背书来说,仅为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进行的背书,而无被拒绝承兑后的背书。
167、论述本票出票的规则。
答:本票出票是指出票人依法律规定的形式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就本票的出票来说,要求出票人进行出票事项的记载、完成签章、予以交付,才能完成本票的出票行为。在我国票据法上,主要对本票出票时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其他记载事项,则适用有关汇票出票的规定。
(1)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必须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在该记载事项欠缺时,本票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各项:
①票据文句。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由于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均为银行本票,因而,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伺?结算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②支付文句。我国票据法规定,在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由于本票为自付证券,即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付款责任,因而,该支付文句的记载,同汇票出票时支付文句的记载有所不问。本票支付文句的记载,必须为一种本人承诺,而不能是对他人的委托。
③票据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我国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而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面额由出票人臼行确定。此外,在进行票据金额的记载时,还需要注明该票据金额的具体支付方式,即为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
④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对于本票来说,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票据法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该记载欠缺时,本票无效。
⑤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由于我国的本票均为即期本票,见票即付,因而,出票日期的记载,也就成为确定提示付款期限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的依据。
⑥出票人签章。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由出票人签章。但需要说明的是,出票人签章本身并非‘项记载,而是与票据记载相应的票据行为要件,在其效力及要求上,均与以上所述票据记载有所不同,不过,基于立法技术处理上的需要,也将其列为一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出票时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票据法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日期记载这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而在付款地及出票地记载上,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大体相同。
①付款地。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在本票上未汜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