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重新颁布,施行至今,并由此而与德国票据法系相融合,共同形成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200、德国早期的票据立法及其特点
德国也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之一,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统一以前的德意志各邦曾制定过大约56种不同的票据法;1846年参加关税同盟的各邦开会时,倡 议票据法的统一,1847年以普鲁士邦的票据法为基础,制定了《普通票据条例》,1871年又在《普通票据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票据法。德国的票据法也仅规定了汇票和本票,1908年又另行规定了支票法。与法国票据法相比,德国票据法也有两大特点:其一,更注重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的功能性质,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典型的无因证券,票据法学上称此为“新票据主义”;其二,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欠缺一定记载事项,票据将因此而无效,例如票据种类文句。票据法学上称此为“严格形式主义”。德国票据法是在商品经济和票据功能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对于法国票据法而言,体现了票据法技术的显著发展,对欧洲各国的票据立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由此而形成了德国票据法系,又称日耳曼法系,与法国票据法系相对立。1933年参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德国制定了新的票据法和支票法,施行至今,并从此而消除了与法国票据法系的对立,共同形成了新的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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