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和不完全;用票据输送款项,则简捷安全。 ?
(2)支付工具功能。有信誉的票据,在相当的意义上即意味着票据,亡所记载数额的金钱,商事交易和社会生活中,不以现金进行付款,而用票据交付时,票据即发挥了支付工具的功能。
(3)信用工具功能。商事交易中,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的,为现
货交易;交易与付款不问时进行,而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期日后再给以付款的,接受将来再给予付款的交易人,是基于对付款人的信用而接受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远期或定期票据具有信用工具功能。但是,表示将来付款的票据如不能在付款到期之前予以转让,这种票据的信用仅为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背书转让方式发明之后,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票据的信用从狭隘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因流通而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功能。汇票、本票一般可以指定付款日期,是典型的信用工具;支票一般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具有信用工具的功能,但在现代票据实践中,使用支票的人,不把签发支票的实际日期填为出票日,而将未来的一定日期填为出票日,在票载出票日前予以流通,这种票据称为远期支票,远期支票实际上是对出票人信用的利用,具备了信用工具功能。
(4)结算工具功能。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当事人互有对方票据,从而发生相互支付时,可以用作相互间债务的抵消,票据即发挥了结算工具的功能,无论是票据结算还是票据转帐结算,均是将票据用作结算工具。利用票据结算,歹仅手续简便,而且易于计算和查找差错,保证了交易安全。
(5)融资工具功能。票据的较新作用是用作融资工具。汇票、本票的付款可以定在将来的一定日期,未到期之前,持票人需用现金时,可以将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即使不能获利,也能在票据到期时请求付款,由于有获利的可能,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称为票据贴现。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业务,中央银行的票据再贴现业务等,实质上都是通过票据贴现融通资金。由于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票据具备了融资功能。
189、票据是设权证券的原因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证明一定权利的,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证券作成,证券作成以前,票据权利并不存在,因此,票据为设权证券。
190、票据是债权证券的原因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是持票人可以对票据所记载的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等)行使支付请求权或追索权,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因此,票据为债权证券。
191、票据是指示证券的原因
票据可以背书方式转让,只要出票人不明确禁止转让,以背书方式受让的被背书人(即背书人指定之人)即为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为指示证券。指不证券中,经证券作成人允许才可以指示方式转移证券权利的,为一般指示证券;不需要证券作成人允许,而是只要证券作成人不予禁止,即可以指示方式转移证券权利的,为当然指示证券。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可背书性,因此,票据为当然指示证券。
192、票据是文义证券的原因
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票据签发后,作为流通证券,为保障流通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即使票据文字记载与事实有所不符或有错误,一般也不能用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与实际出票日不符时,一般仍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此,票据为文义证券。
193、票据是个别发行证券的原因
票据是由不特定的出票人向不特定的收款人所发行的,其所记载的金额和到期日也各不相同。因此,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