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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四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7:02

定,仅依票据上记载即可作出。因此,对于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付款人无须进行票据记载外的审查。

  (2)对于背书人签章真伪无审查义务。对于提示付款的票据背书中,各背书人签章是否真实,付款人无须进行实质上的认定。在背书连续的情况下,即使在背书中存在着无权利人的背书签名、伪造的背书签
名,甚至存在着编造的、虚构的人的背书签名,也不妨碍背书的连续性,因而,付款人对于背书人签名真伪,无须特别注意。此外,对于背书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当事人的签章真伪,在票据法上也没有特别规定付款人有审查义务,但依结算规则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能发生相应的审查义务。

  137、简述附带审查义务。

  答:在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之外,还有一种付款的附带审查义务,这就是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附带审查是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的,未进行或者未认真进行,虽不发生票据法上责任,但可能发生其他责任。

  附带审查义务的性质应为对票据外有关事项的审查,而并非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的实质审查。由于其内容仅为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它并不具有实质审查的作用。此外,当提示付款人为持票人的代理人时,对该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审查,就完全与票据上记载事项无关,更不属于实质审查。规定附带审查,其目的主要在于以此来防止或者减少不法分子假冒他人名义,利用票据骗取票款,扰乱票据活动的正常秩序,侵害合法权利人的利益。但,附带审查的效果,也仅限于此,不能再进一步发生票据上效力。在付款人未进行或者未认真进行附带审查而发生重大过失,使当事人因他人冒领票款而受到损害时,付款人只能相应地承担票据外的过失赔偿责任,而不承担票据上的再次付款责任。

  138、简述善意付款。

  答: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进行二次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时,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规定善意付款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票据支付的安全性,其成立要件,在于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善意付款的效力表现为对付款人的免责,即在付款人发生善意付款时,对于其已经进行的付款,视为有效的付款,即使发生错付,对真实权利人也不再承担再次付款责任。真实权利人只能向因错付而接受支付者要求偿还,而不能向付款人要求新的支付。在付款人的付款不能构成善意支付时,其所进行的支付应为无效,对真实权利人仍有进行再次支付的义务。另外,在代理付款人因形式审查上的问题而发生错付,或者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而进行付款时,代理付款人亦应自行承担责任。

  139、简述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

  答:即期汇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的即期汇票实际上仅为银行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由于在我国银行汇票的实际使用上,银行汇票均为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对己汇票,由出票银行自任付款人,而由其他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因此有关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间,实际上成为向代理付款人进行提示付款的期间;而代理付款人又不是票据债务人,因而,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又作出了如下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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