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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四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7:02
,此时所发生的,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全部消灭,亦即并非票据关系的全部消灭,对于已履行追索义务的被迫索人的前手票据债务人来说,其票据债务依然存在,仍须承担再追索义务。

  (2)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在被迫索人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对于追索人或者再追索人来说,则相应地发生了新的票据上的

义务。我国票据法规定,被迫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或者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迫索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可以说,追索权及再追索权的行使,使得追索人及再追索人发生了间被迫索人交付汇票并出具收据的义务,如果追索人或者再追索人不履行该项义务,被迫索人即得拒绝向迫索人或者再追索人履行相应金额的偿还义务。而之所以为追索人及再追索人规定这一义务,应该说乃是反映了票据债务作为一种证券上债务,在履行上所存在的——种特殊要求,同时也是出于为使被迫索人得以顺利行使其再追索权,而作出的一种考虑。

  (3)向前手票据债务人的再追索权的行使。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后,即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亦即取得了对前手票据债务人的再追索权,有权依取得交付的票据以及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请求自己的前手票据债务人偿还再追索金额。就汇票关系来说,除了汇票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作为承担最终追索义务的被迫索人之外,其他被迫索人所进行的偿还,都带有暂时偿还的性质,其作为被迫索义务人对追索人所进行的偿还,都可以通过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而获得补偿。

  158、试述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

  答:追索权行使的附带条件,是由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票据债务人。之所以将发出追索通知称为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是因为在票据法上,通常仅将其规定为非真正义务,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同,即使持票人未进行或者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亦不影响追索权的行使。

  由于追索人行使追索权进行追索,并非正常的票据支付请求,不是票据权利实现的正常途径,因而,对于受追索的人来说,在追索权发生后立即要求其进行偿还,则可能在资金方面缺乏准备,而不能顺利履行义务,此外,也可能被迫索人还需要为将来的再追索,作一些必要的准备。基于这种情况,就需要追索人在实际进行追索、请求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之前,将已发生追索原因一事,通知追索义务人。应为该项通知的人,称为通知义务人,应接受该项通知的人,称为被通知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在进行追索时,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其前手票据债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票据债务人;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中,应当记明票据的主要记载事项,包括汇票上各当事人名称、汇票金额、出票日、到期日等,并说明该票据已被退票的情酥。在以邮寄方式发出通知时,无论被通知人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时,即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有关追索通知的规定,与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略有不同。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在发生追索原因后,应该进行两次追索通知。第一次追索通知,为最初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进行的通知。该通知应在作成拒绝证书后的4个营业日内发出,在有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时,则应在进行提示后的4个营业日内发出。通知的内容,应表明已发生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情况,并载明进行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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