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四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7:02

人依追索义务的履行而取得票据时,也可以视为合法持票人,从而成为追索权利人,向其前手再次行使追索权。

  146、简述追索权的种类。

  答: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可以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三类:①期前追索权。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
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②期后追索权。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所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期后追索权。③再追索权。它是指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147、简述期后追索权。

  答: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发生的追索权,大多为期后追索权。对于任何——种汇票来说,都可能发生期后追索权,无论是无须承兑的见票即付汇票,还是已经承兑的到期日确定的汇票,只要经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而未能获得付款,即发生期后追索权,持票人得由此而进行期后追索。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不获付款,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入拒绝支付。第二。客观上无法实现支付。这主要是在进行提示付款时,票据上所载的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而无法进行提示,因而最终导致未获付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属于到期未获付款,持票人因此而得进行期后追索。

  148、简述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答: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迫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期前追索权与期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期前追索权与期后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主要为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不能实现,或者其实现已发生显著障碍。这一行使要件的要求,来源于追索权作为二次性权利的性质。   

  在通常情况下,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但在特别情况下,持票人虽未进行提示,也没有受到拒绝,但付款人自身在支付能力方面发生显著障碍,也构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这种付款人自身支付能力的显著障碍,必须表现为某种明确的状态。

  (2)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迫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此外,在进行再迫索时,也要求所依据的票据为完备且无瑕疵的票据,并且,对再追索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应属尚未届满。

  149、简述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明应记载的事项。

  答: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中,应当明确记载以下事项:其一,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其二,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三,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的时间;其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150、简述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的两次追索通知制度。

  答: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对有关追索通知的规定,与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略有不同。按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在发生追索原因后,应该进行两次迫索通知。第一次追索通知,为最初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向其直接前手背书人进行的通知。诙通知应在作成拒绝证书后的4个营业日内发出,在有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记载时,则应在进行提示后的4个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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