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简述保证的种类。
答:票据保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以下不同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这是按照保证人的人数进行的分类。保证人为一人的,为单独保证;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2)完全保证和
部分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金额进行的分类。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保证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的,为部分保证。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部分保证,仅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如果将部分保证视为对保证附加的条件,则可认为我国票据法不允许进行部分保证。
(3)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方式进行的分类。按照票据法有关保证的规定,进行完整的票据保证记载的票据保证,为正式保证;仅进行保证人签章的票据保证,为略式保证。在我国票据法上,不承认略式保证的效力。
(4)单纯保证和不单纯保证。这是按照保证的内容进行的分类。在进行票据保证时,不附加任何条件的票据保证,为单纯保证;在进行票据保证时,同时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为不单纯保证。在我国票据法上,不承认不单纯保证,但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成立。而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把此种保证记载视为有售记载事项,从而使票据保证无效。
122、简述票据保证中的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中的共同保证有什么区别。
答:票据保证中的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中的共同保证有一定的区别:就一般保证来说,在由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共同为一个债务人进行保证时,是由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依同一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在票据保证中,由于每一保证人均须在票据上签章,从而使得各个票据保证人为同一票据债务人所进行的保证,在形式上构成了各自独立的票据行为。不过,这并不影响作为共同保证的各个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我国《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23、在票据保证中有哪些当事人?
答:在票据保证中,主要有以下三个当事人:票据保证的行为人为保证人,他一般应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被保证票据债务的债务人为被保证人,即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而被保证债务的债权人为票据权利人,即就保证人所担保票据债务拥有票据权利的人。即保证人、被保证人、被保证票据债权人形成因保证而发生的票据关系当事人。
124、为什么说票据保证的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
答: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
这种同一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责任性质上的同一。如果被保证人承担的是最终的付款义务,则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是最终的付款义务;如果被保证人承担追索时的偿还义务,则保证人的责任也是追索时的偿还义务。第二,责任范围上的同一。票据权利人得向被保证人主张的票据权利,均得向保证人主张。第三,责任效力上的同一。得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持票人,均得向保证人主张同一权利;而不能向被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持票人,则同样不得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25、简述票据保证债务与一般保证债务有何不同。
答: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它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能享有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