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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三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6:12
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在确定了适用本国法时,如果本国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之间相冲突,或者存在缺省时的法律适用;②本国法与境外法之间如何确定法律适用,即有关准据法的确认。严格而言,第一个问题是适用我国法律条文时产生的冲突,是第二层面的冲突,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国家承担的条约义务;第二个问题才是每一个涉外
票据纠纷或涉外票据事宜首先碰到的第一层面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各国法律之间潜在的不同法律规定。

  在实务中,之所以会产生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冲突,主要是因为处理票据纠纷或者有关票据事宜时,首先完成了依据准据法确认规则来确认适用何国法律的任务,即确认了适用我国法律。由于适用我国法律具体的实体规则时,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即冲突),就产生了是优先适用本国法还是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问题,答案是后者优先适用;而当适用我国法律却无法找到有关规定,即缺少有关规定时,也会先查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无关规定,后者亦没有规定(缺省)时,自然会产生国际惯例可否适用的问题,答案是可以适用。

  有关指定教材认为,我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相冲突时,有三种适用法律的规则:(1)虽有国际条约,但我国未缔结或参加的,仍适用我国票据法。(2)已经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且我国未声明保留条款的,优先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3)已经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声明有保留条款的部分,应适用我国票据法,对未声明保留的条款,仍优先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95、简述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与消灭。

  答:首先,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在基于票据的原因关系而为出票行为之后,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即形成了新的票据关系,产生了汇票上收款人的票据权利,也发生了出票人的票据义务。但票据关系并非原因关系,而票据上的权利也并非原因关系上的权利。应该说,在出票行为完成后,票据关系即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上权利也与原因关系上权利相独立。这就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直接效果。此后,作为票据权利人来说,仅凭票据,即可行使其权利或者转让其权利,而无须提供原因关系上的证明;作为票据义务人来说,则不能再以原因关系上的欠缺而拒绝票据上义务的履行。

  其次,票据原因关系的消灭。票据原因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有两种可能的情况。第一,在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因权利的行使亦即获得支付而消灭时,原因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当然归于消灭;第二,在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在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先前的既存原因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同时消灭。但一般认为,这种以票据交付代替实际支付,具有所谓代物清偿的性质,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不利的,因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很少采用。对于并存的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二者之间在行使上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的行使均须通过银行;而票据均以银行为支付场所,必须于到期日向银行提示,才能取得支付,因而,在实际上否定了原因债权得先于票据债权行使的可能性。

  96、简述票据资金关系的形态。

  答:资金关系的形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1)保证汇票金额支付的资金,当然应当是处于付款人支配之下的,并得为出票人而进行支付的资金。这种支付资金,通常表现为由出票人在汇票付款前,事先向付款人实际支付的相应数额的金钱。

  (2)在出票人对付款人拥有相应的债权,例如对付款人拥有一定数额的货物买卖价金债权时,也可以构成事前为进行汇票金额的支付而交付的资金。

  (3)在特别情况下,例如,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事后补偿支付资金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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