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期间内予以行使。③一般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没有记载到期日或出票日,无法依据票据时效计算期限的,因填充权最初产生于基础关系债权,应依该项基础关系中的债权的民法时效期间为依据,确定填充权的行使期限。
86、试论空白票据的要件。
答:空白票据的要件主要有四项内容
:
(1)以空白为要件。空白票据是出票时的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欠缺或空白一定的出票必要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当然要件。空白又可以分为两种:①空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填充完备,否则应为无效票据;②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仍然有效,可以依法定规则予以确定有关事项内容,所以,空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不是必须填充空白,但有明确约定应予填充的,出票人可以违反特约为事由对相关人员形成抗辩。
(2)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出票人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不负票据责任,并且不认为是进行了出票行为。填充权不是票据代理权的授予,没有出票人签章的空白票据,不是可以产生效力的空白票据,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票据,是以出票人签章之外的其他票据记载事项空白。因此,空白票据以出票人签章为要件。
(3)应交付票据。空白票据的出票行为和转让行为,也应以交付为要件,欠缺交付行动,出票人或转让人可以欠缺交付为抗辩,对抗未经交付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应附有空白填充权,如未付有空白填充权,该票据为不完全票据,应为无效票据。附空白填充权的票据,才为空白票据。
87、试论空白票据的效力。
答:空白票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承认或允许发行空白票据的票据法,都不对空白票据转让予以限制,因此,空白票据也可以转让流通。以‘空白票据转让时,其空白填充权也同时转让给受让人。空白票据转让同时具有两项效力:空白票据的票据权利转让和空白填充权转让。将空白票据填充完备后的票据转让,则与完成票据的转让效力相一致。
(2)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空白票据的权利行使效力可分为两个时间:①未填充完备前。票据为要式证券,空白票据未填充完备前,虽因附有填充权而不应为无效票据,但因要式欠缺,也不应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的票据,在填充完备前,空白票据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空白填充完备后。空白票据经填充完备后,因形式要件齐备,已成为完成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填充权的追溯力。空白票据经填充权人依填充权并在有效期间填充完备后视同自票据发行时即已记载完备的票据。因此,空白填充权具有追溯票据发行行为的效力。根据此项效力,出票人及其他人不能以票据发行欠缺要件为事由实行抗辩,也不能以填充权违约为由对抗正当持票人。
88、简述涉外票据具有的法律特征。
答:涉外票据有两项特征:①涉外因素的载体。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主要查认该票据上的票据行为的发生地,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的发生地,而不以行为人的国籍为依据;②涉外的依据。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必须是票据的所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
89、简述涉外票据适用法律冲突的含义。
答:票据是商务交易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商事活动和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但是,各国都有自己的票据法,各国的票据规则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形成了国际间票据流通或涉外票据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可能性。并且,为了有助于票据在国际间流通,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产生了一定的国际票据条约或国际票据法,国际票据法与本国票据法的不一致,也是形成国际间票据流通适用法律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