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试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
答:我国《票据法》第18条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求偿范围明确限定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谓相当的利益是指:①价值相当。持票人因丧失票据权利而丧失的利益是票据金额所代表的利益,利益返还应与票据金额在价值
上相当。②利益形态。返还利益的形态不限于货币现金,可以是所受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人认可的其他利益形态。③利益范围。返还利益不应包含利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其过错主要在于持票人本人,例如因票据时效届满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虽然在票据到期以后的相当时间内才给以利益返还,但该项利益返还不应包括利息,只有当偿还义务人在利益返还请求权人正当请求之后,仍迟延返还利益时,才应自迟延返还之日起附加利息。
82、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有哪些?
答:从票据形式上看,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非常相似甚至相同,但是,不完全票据应属无效票据,空白票据则是在填充完备后视同出票时就已记载完全的有效票据。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四方面:
(1)是否附有填充权。空白票据附有空白填充的授权,后手人可依填充权而使空白票据成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则是出票人已完成出票行为,没有附加填充授权的票据。
(2)不记载完全的意图不同。空白票据发行时的不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行为,但其意图仍在于发行有效票据;不完全票据出票时未记载完全,是出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其导致了所发行的票据无效。
(3)是否违反要式证券的特点。从最终意义上讲,空白票据并没有违反票据法关于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也没有改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而不完全票据没有附空白填充权,一旦发行,即违反了票据形式要件的要求和作为要式证券的特性,应为无效的票据。
(4)填充空白行为的性质。空白票据中收款人及其后手人依填充权填充空白的行为为合法行为;不完全票据没有附有填充空白权,后手人为使票据要件齐备而填充空白时,应属一种票据变造行为。
83、空白票据具有何意义?
答: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本应票据无效,但是票据在实质上是一种商务交易工具,票据的作用是为商务交易服务的,在商务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一定原因,在票据发行时尚不能确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一部分应如何记载,但又必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以促进交易成交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空白票据的意义,在于商务交易的需要,在不能完全记载票据事项时,将空白票据作为以后完成的票据予以利用。
84、简述票据法上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及我国票据立法的有关情形。
答: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空白票据与票据作为没权证券、要式证券的性质是不相符的。因此,票据法在空白票据的实践的早期和票据法本身实践的早期对空白票据采怀疑和敌视态度,不承认空白票据为合法发行和为有效票据。但在实践中,发行空白票据的情形大量存在,对票据秩序造成了冲击,也反映了票据法不适应票据实践的情形。各国票据法在票据实践的推动下,逐渐从简单的不承认态度转变为承认和允许发行流通空白票据,并设立了相应规则,例如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等。
鉴于空白票据的现实作用和存在的巨大风险,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厉态度,不承认也不允许汇票、本票签发和流通空白票据,仅允许支票发行有限空白票据。
85、简述填充权的不同行使期限。
答:空白票据填充权行使的期限,依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①约定期间。当事人对填充权行使明确约定期限的,应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填充权。②票据时效期间。空白票据上记载有到期日或出票日的,填充权应自到期日起算或自出票日起算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