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或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这一情形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无效的票据行为仅本身无效,不影响其他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2)可
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但这种实质无效的民事行为,如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3)不影响票据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2、简述票据法中前手权利的几种情形。
答:在票据关系中,前手的权利情形主要有三种:
①前手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票据权利完整有效;在此种情形下,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也可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②前手虽享有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中存在瑕疵或抗辩原因;此种情形下,因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所以持票人虽然也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但应继受前手人的权利瑕疵,不受票据权利中“人的抗辩的切断”原理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对前手的抗辩可延续使用于不得享有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③前手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此情形下,不得优于前手权利的持票人,虽然取得票据并且属于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也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33、简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对价。
答: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由此可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对价包含两个基本问题:①双方认可,即是双方约定或同意取得票据的对价的财产形式和给付时期;②对价的相对应,即对价的客观价值相当。
34、简述善意取得票据须具备的要件。
答:票据取得如构成善意取得,应具备五项要件:①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②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③须取得有效票据;④须给付对价;⑤须为善意。
35、简述票据权利消灭的分类及其标准。
答: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分类:
(1)依据票据权利是否还存在为标准,票据权利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2)依据票据权利消灭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票据权利的消灭分为支付请求权消灭和追索权消灭。
(3)依据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可以将票据权利的消灭分为依票据法原因的票据权利消灭和依民法原因的票据权利消灭。
36、简述票据权利消灭同票据无效间的区别。
答:票据权利消灭和票据无效间的区别具体如下:
(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定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在含义上完全不同。
(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经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丧失。而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自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37、简述票据权利的二重性原理。
答:票据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其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