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与出票行为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①因出票行为而产生的持票人的支付请求权和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位顺序。②付款人应否承担票据债务,应基于自己的行为,例如汇票承兑,或者应基于法定义务,例如支票汇款。由于支付请求权仅依出票行为即可产生,但又不能约束付款人必经付款,为了维护持票人的利益和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权利才另外专设有追索权,汇票中专设有承兑制度。为了保障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相分离的无因性,对于具有票据资金关系但又不对票据进行支付的付款人,可以依民法合同的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却不能以票据权利来予以救济。③由于付款人不是当然的票据债务人,是否付款主要基于付款人的自我选择,但是一旦正确付款,因正确付款可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这种意义而言,支付请求权的实现具有消灭全部票据关系的效力。付款人虽然不是票据债务人,其付款行为却具有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这也是票据关系的重要原理之一。(2)各种票据中的付款人地位。票据种类不同,付款人的地位有所不同。①汇票中的付款人。汇票为委付证券,汇票中的付款人是否具有必须付款的义务,主要基于其是否作出承兑行为,一经承兑,汇票付款人即因自己的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是否承兑,则完全由自己决定,没有资金关系,付款人也可以承兑;有资金关系,付款人也可以不承兑,但要以资金关系中的违约为代价。②本票中的付款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出票行为中即包含了约束出票人必须付款的效力,基于出票行为,出票人即成为主债务人,不需要再有作为付款人身份的其他票据行为。③支票中的付款人。支票也为委付证券,但是与汇票又有明显不同,一方面限于见票即付,所以支票关系中无承兑制度;另一方面支票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才能担任,为了保障支票存款人的利益和信用,基于支票业务作为金融业务规则的需要,票据法中将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关联,特别规定了支票付款人的法定义务,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支票存款金额足以支付票据金额时,付款人应予付款(我国《票据法》第90条)。因此,支票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是基于法定,而非基于票据行为,这是支票付款人的地位不同于汇票、本票付款人的特别之处。
21、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在形式上是否完备,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在形式上是否完备,主要指以下四方面:
(1)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
(2)是否对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予以更改。
(3)票据金额记载是否符合规定。
(4)出票人签章形式是否符合规则。
2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签章,各种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
(2)书面,即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于票据之上。
(3)款式,即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款式进行。
23、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仅依照票据行为本身的要件而确定其是否生效,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消灭等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性。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
24、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