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10、简述票据在学理上的4种分类及其划分标准。
答:在学理上对票据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①以票据关系中的付款人是否为出票人为标准,将票据分为委付证券和自付证券;②以票据的授受是依据信用还是依据现实资金关系,以及票据的支付期限为标准,票据可分为信用证券和支
付证券;③以票据出票时记载收款人的方式为标准,票据可以分为记名票据和无记名票据两种;④以票据出票时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完全票据、不完全票据和空白票据三种。
11、试述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的三个阶段。
答:票据是商品经济重要的经济工具,随着商品经济在国际范围的发展,票据在国际间的使用和流通逐渐增多,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很重要工具。但是各国票据法上存在的不同规则极大地妨碍了票据在国际间的流通,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各国票据法之间的冲突,统一国际票据法的要求不断发展,推动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至今,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如下:
(1)海牙统一票据法。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开始于19世纪后半期,其中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是1910年由德国和意大利两国提议,由荷兰政府在海牙召开的票据法国际统一的会议,即海牙第一次会议,参加者有31个国家,会议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草案》和《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草案》。而1912年在海牙召开的票据法国际统一会议共有37个国家参加,旧中国也列席了此次会议。会议进一步拟定了《统一汇票本票规则》、《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统一支票规则草案》等文件。第二次海牙会议所拟定的这些文件即被称为海牙统一票据法。虽然由于一战的爆发致使海牙统一票据法没有获得有关各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即被中止,但1925年意大利商法中的票据规则、1924年的波兰票据法、1927年的捷克票据法等都参照了海牙统一票据法的有关内容。这也显示了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的重大影响力。
(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一战以后,在国际联盟的推动下,票据法国际统一趋势进一步得到发展。1930年国际联盟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统一会议,为第一次日内瓦会议,议定了《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三个公约。1931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再次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称为第二次日内瓦会议,会议议定了《统一支票法》和三个公约。两次日内瓦会议所拟定的有关文件,特别是《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以后被称之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制定后,当时有20多个国家予以签署并在以后通过了政府批准。并且,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于会议之后分别依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改了本国原有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从而使大陆法系中德、法两国票据法系间的对立基本消失,共同形成了日内瓦统——票据法系。英美两国由于没有签署公约,其票据法仍自成体系,因而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的对立延续至今。
(3)联合国国际票据法。二战以后,联合国顺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再次推动了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趋势。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大会多次就票据法国际统一问题作出决议,而1988年12月联合国第四十三次大会通过的《国际汇票本票公约》适用于“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使用”和“出票地、付款地或收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两地不在一个国家境内”的票据,即国际票据。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不同,该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此外该公约在法律效力上也不具有强制施行的效力。
12、票据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答:票据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票据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独立存在,仅依票据法所设立的规则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