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票据抗辩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公平地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在于平衡票据债权和票据债务的关系,减轻票据债务人的压力。票据抗辩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①票据抗辩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权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②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及无因性,票据
抗辩不具有延续性,即票据抗辩一般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抗辩的特点表现在它同民法抗辩的差异上,包括:①票据抗辩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对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②票据抗辩具有不延续性的特点,创造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性的票据抗辩限制原理,即票据抗辩的不延续或对人抗辩的切断原理。
74、简述票据时效与民法时效的区别。
答:在时效的性质上,票据时效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相类似,但在三个方面有明显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民法中的消灭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票据时效?依据票据法,民法为一般法,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所以,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应注意的是,票据时效仅是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而非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法仅规定了票据上权利的时效,没有特别规定票据法上其他权利的消灭时效,例如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因此,票据法上权利的消灭时效,除票据权利外,其他权利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适用对象不同。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消灭时效中,特别时效仅适用其所列明的债权债务,一般时效则适用除特别时效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票据时效,仅适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并进而区分不同的票据债务人,除票据关系外,不适用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票据法上有所规定,例如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也不适用票据时效。
(3)时效期间不同。民法通则中的相对消灭时效,一般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时效期间为1年,在期间的计算上无特别规定,一般适用“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时效,则区分不同票据债务人,分别规定了2年、6个月、3个月等不同期间,并特别规定了期间的不同起算,例如:从出票日起算,从到期日起算等。
75、简述适用我国票据法有关第一次追索权的票据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但与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时效相比,起算日明显不同,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应注意对支票出票人的时效在起算日和适用对象方面的区别。
76、简述适用我国票据法有关再追索权票据时效的规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