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付款人和申请人。因已知持票人为何人,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对其提起票权确认之诉,依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票据诉讼。
(2)因撤回申请而终结。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因期限届满而终结。
①期限届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终结。逾期不申请除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终结。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②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除权判决的效力主要有两项内容:一、使原票据无效。无论任何人再持有该票据,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二、使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根据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原票据权利人恢复票据权利,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付款人依除权判决而进行的支付,具有正确付款的效力。
62、简述票据抗辩原理的构成。
答:票据抗辩原理主要由两部分内容构成:①票据抗辩的法定事由,体现于票据规则的各个方面,例如票据无效的规定、出票规则等。②票据抗辩及其限制原理,体现于票据法关于票据抗辩的集中性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
63、简述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
答: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主要有:①因出票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②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③因违反票据记载规则而票据无效的抗辩;④不依票据文义提出权利请求的抗辩;⑤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64、简述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的区别。
答:知情抗辩与间接恶意抗辩都是依据知情或明知而引起抗辩延续的,二者的区别在于:①适用的情形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仅适用于知悉直接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知情抗辩则适用于其他情形。②抗辩主张人不同。间接恶意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主张,而知情抗辩,仅抗辩事由中的直接当事人可以主张,其他人不能主张。③抗辩效力不同。间接恶意抗辩的效力为间接恶意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情抗辩的抗辩效力为知情持票人继受票据权利瑕疵,并非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65、简述对物抗辩的特点。
答:对物抗辩的特点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对物抗辩的主要情形或事由产生于票据作为一种“物”的缺陷,因其与票据当事人,尤其是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无关,所以又称为客观抗辩。
66、简述对人抗辩的特点。
答:对人抗辩的特点在于:因仅能对抗特定持票人,所以又称为
相对抗辩;因其主要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又称为主观抗辩;因其与特定当事人自己的行为相关,所以称为对人抗辩。
67、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有哪些?
答: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为直接恶意抗辩,: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68、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有哪些?
答: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主要有:①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②基于资金关系的抗辩;③欠缺对价的抗辩;④欠缺交付的抗辩;⑤违反特约的抗辩。
69、简述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则。
答: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有两项规则: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所谓票据债务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