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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二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5:39

之诉。

  (4)恢复票据权利。

  58、简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答: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应符合三项条件:

  (1)确实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形,并为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三种情形之一。

  (2)所失票据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
据,其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3)不知票据为何人持有。

  59、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进行步骤。

  答: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受理后,人民法院应进行的事项主要为:

  (1)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要求付款人对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停止支付。

  (2)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载明:①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②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③申报权利的期间;④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和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

  (3)公告的期间应不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或播出。

  (4)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三项内容:①停止支付;②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③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60、试述票据挂失止付的规则。

  答:我国有关挂失止付的规则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1)挂失止付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挂失止付人为失票人,即丧失票据的人,并不一定是票据权利人。一般而言,失票人可以有四种:①票据权利人,即原持有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②委任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③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和已完成背书的背书人;④有待于成为票据权利人的空白票据或空白背书的持票人。

  (2)可以挂失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3)挂失人的应办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应办理的手续包括:①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②由失票人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签章;③将挂失止付通知书交由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4)付款人的应办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失票人交来挂失止付通知书后,付款人应办的手续包括:①查明挂失票据是否已付款,如尚未付款应暂停支付;②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的12日内停止向挂失票据付款,超过12日期限并且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可以恢复对挂失票据的付款,并不再承担责任。

  61、试述公示催告的终结。

  答:公示催告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因申报权利而终结。

  ①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申报期限届满后,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也为及时申报,具有申报权利的效力。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②权利申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应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人民。法院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该票据,如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裁定终结申报期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在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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