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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简答题第二部分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1 15:35:39

有关规定,票据伪造的票据责任效力包括:

  ①对被伪造人来说,其并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签章,依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的签章原理,被伪造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

  ②对伪造人来说,其以他人名义所伪造的签章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依“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
”的原理,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其他责任。

  ③票据上真实的签章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依然保持其原有效力?

  ④对持票人来说,如票据伪造为出票伪造,则其不能取得支付请求权,但是如该票据是从真实签章人处取得,该持票人仍可以对真实签章人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或伪造签章的票据,持票人只能对伪造人依民法原理要求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

  ⑤对付款人来说,如其对伪造出票因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对伪造承兑的票据付款如为重大过失或错误付款,也应由付款人自负责任;付款人对票据背书仅负形式上审查的义务,如伪造的背书签章显示为背书连续时,付款人的行为为正确付款。

  (2)非票据责任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伪造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刑事责任则由刑法所定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加以确定。

  50、试述票据变造的效力。

  答: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变造的效力以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性质相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1)票据责任效力。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

  ①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一、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票据法》第14条规定。二、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

  ②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③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④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依原记载事项负责。

  (2)非票据责任效力。依据我国《票据法》第14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而刑事责任则以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罪名和量刑标准予以确定。

  51、试述独立的票据涂销的效力。

  答:独立的票据涂销是相对于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而言的,指独立于票据更改、票据变造、票据伪造中的变造伪造等票据瑕疵的涂销。独立的涂销有其自身应适用的效力原理,具体为:

  (1)有权利人进行的故意涂销为有效涂销,应产生涂销效力。其中有权利人一般为原记载人或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享有涂销权的人。

  (2)有权利人无意识或属于失误的涂销,因并非涂销人真实意图的涂销,应为无效涂销,被涂销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

  (3)没有涂销权的人故意进行的涂销应为无效涂销,其效力应为未涂销或涂销无效,被涂销的记载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如该涂销属于恶意,应归入票据的伪造或变造之列。

  (4)没有涂销权的人无意或失误进行的涂销也为无效涂销,其涂销的效力应为未涂销,被涂销的记载事项仍具有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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