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简述票据更改的规则。
答: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条的规定,票据更改的规则包括:①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等属于不可更改的记载事项,其中“日期”是指出票时记载的出票日期,除此之外,其他记载事项均为可以更改的事项。②对已经记载的事项有更改权的人包括原记载人及其
授权的代理人。③票据记载事项进行更改后,原记载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更改之处签章予以证明。
44、简述票据伪造同无权代理的区别。
答:票据伪造同无权代理有以下区别:①形式要件不同。票据代理签章有严格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人签章和代理意旨文句等三个要素;票据伪造则在票据上不显示代理关系。②客观结果不同。即使为无权代理,代理的结果也应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非代理人的利益;伪造票据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伪造人的利益。③概括授权与特别授权。票据代理为特别授权的,超过特别授权范围的,应为票据伪造。如为概括授权,即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不属于票据伪造。
45、简述票据伪造的分类及其标准。
答:票据伪造可以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具体如下:①以伪造的票据行为为标准进行分类,票据伪造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又称出票行为的伪造。②以被伪造的名称是否真有其人为标准,票据伪造可以区分为真实名称伪造和虚拟名称伪造。③以伪造的方式为标准,票据伪造可分为仿制伪造、变造伪造和盗用伪造三种。
46、简述票据变造与票据更改的区别。
答:票据更改是享有更改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票据变造是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为:①行为性质不同,票据更改是合法行为,票据变造为违法行为;②行为人有无更改权不同,票据更改人有更改权,票据变造人则无更改权;③行为款式不同,票据更改时,在形式上应有更改权人签章证明;票据变造时,一般不显露痕迹,并且无签章证明形式。
47、简述票据涂销的分类及其标准。
答:票据涂销,依不同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①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和独立的涂销。前者指在票据变造、票据更改、票据伪造中的变造等票据瑕疵中包括的涂销情形,后者指不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②背书的涂销和承兑的涂销。以涂销内容为划分标准,前者涂销的是背书行为所记载的事项,后者涂销的是承兑所记载的事项。③以涂销人是否有权利进行涂销划分为有权利人的涂销和无权利人的涂销。④以涂销人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可将涂销分为故意的涂销和无意的涂销。
48、简述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的效力。
答:包括在其他票据瑕疵中的涂销的效力包括:
(1)票据更改中的涂销应为有权利的人所进行的故意涂销,依票据更改的效力,被涂销事项应视为无记载或已失去票据记载的效力。
(2)票据变造中的涂销是变造人为了变更票据记载事项而进行的涂销,应为无权利人所进行的故意涂销,依票据变造的效力,被涂销的记载事项应视为未涂销而仍具有票据效力,但仅有签章在变造之前的人依该项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签章在变造之后的人依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票据伪造中的涂销一般仅发生在变造伪造中的伪造人将原记录于票据上的签章予以涂销变更为另外人的签章,依票据伪造的效力,被涂销的签章应为未涂销,签章人仍应依其签章承担票据责任。
49、试述票据伪造的效力。
答:票据伪造是指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的效力,依有关人应承担的责任区分,可以分为票据责任效力和非票据责任效力两类。
(1)票据责任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