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时,即解除了自己以及被保证人及其后手票据债务人的票据上责任,并产生了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在保证人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即为此种代位权,也可以称为代位追偿权。
25、付款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
对票据权利人所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一次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在发生追索时,对追索权利人所进行的支付,以及票据保证人对持票人所进行的支付,即二次支付。而狭义的票据付款,则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在通常情况下,票据付款仅指狭义的付款即一次支付,而不包括二次支付。
26、代理人付款是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应为银行),代替付款人进行的付款。
27、汇票在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同时,经持票人签收并由付款人收回,这通常被称为票据的“回赎证券性”。
28、期前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由付款人进行的汇票付款。由于期前付款是由付款人在无法定期前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思进行的付款,因而也称为任意付款。付款人为期前付款时,须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29、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间经过后,所进行的付款。
30、部分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仅就汇票所载金额中的一部分,承担付款责任,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在我国票据法上,不承认部分付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