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条件背书记载是指在背书中附加一定的条件,约定在该条件实现时,方能成立票据权利的转让。
2、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收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其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
的背书人,由此而使前后背书相接,不发生间断。
3、无担保背书是在背书中特别记载,对票据的承兑或者票据的付款不负担保责任的背书,也称为免责背书。
4、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5、指己汇票是以出票人为收款人发出的汇票,属于变式汇票。
6、自由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的独自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7、单纯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仅记载相应的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的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
8、命令提示承兑汇票即由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载明必须进行承兑的汇票。
9、禁止提示承兑文句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载明该汇票在到期前禁止提示承兑的记载。
10、提示承兑是指汇票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诺付款的行为。
11、略式承兑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只须签名即可,而无须进行承兑文句及承兑日期的记载。
12、二次提示制度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票据提示承兑制度。它是指持票人应当进行两次提示承兑,在持票人进行第一次提示时,付款人得不表示同意承兑或拒绝承兑,而请求持票人在次日进行第二次提示,然后作出决定。
13、在持票人超过提示承兑期限后,向承兑人进行提示承兑时,如果承兑人仍进行承兑,即为过期承兑。
14、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15、按照保证人的人数,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两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为共同保证。
16、按照保证的金额,可以将票据保证分为完全保证和部分保证两类。保证人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为部分保证。
17、在国外的实际票据活动中,尽管需要对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一定的保证,大多也不直接采取票据保证的形式,而采取由事实上的保证人对票据进行背书或者承兑的形式,来实现保证的目的。这被称为隐蔽保证。
18、略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事项的记载时,仅进行保证人签章的票据保证。
19、不单纯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进行票据保证时,同时附加一定条件的保证。
20、票据保证的被保证人是先前在票据上签章、从而已承担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
21、保证文句是表明保证人为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但在实际记载时,保证文句不限于法律规定的词语,凡属能够表明保证意思的任何词句,均可表示保证文句。
22、保证人签章是表明保证人完成保证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保证债务的重要事项,它使票据保证行为最终得以成立,因而,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3、原因关系抗辩是在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拥有票据外的已到期债权时,如果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人则得主张原因关系抗辩,而拒绝履行保证债务。
24、在票据保证人完成票据保证行为时,即发生了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上责任,并得主张相应的抗辩权;而在票据保证人履行了自己的票据保证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