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取票款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将收取票款的权利委托被背书人行使,而行使权利的结果,仍归于背书人。
27、设定质权背书是以在票据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背书人进行背书的目的仅在于表明以被背书人为质权人,以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而不直接转移该票据权利。
28、禁止转让记载是背书人为免除对被背书人后手的担保义务,而在背书中附加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得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29、部分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被背书人的记载。
30分别背书记载是在背书中表明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被背书人的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