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提示付款是票据权利人亦即持票人的一种行为,同提示承兑一样,提示付款在一定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2、提示付款的被提示人通常应为票
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也可以是票据上所记载的代理付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
3、远期汇票包括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无论采用何种记载方式,远期汇票均须为到期日确定的汇票。
4、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这种审查仅限于票据上,且仅基于票据上的记载进行,而不涉及票据外的其他事实或情况。
5、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这种审查通常均涉及票据外法律关系,且须通过某些票据外的事实,才能得到确认。
6、在形式审查义务和实质审查义务之外,还有一种付款人的附带审查义务,这就是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7、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对于付款人的善意付款,应当成立有效付款,从而免除其向真实权利人逆行二次付款的责任。
8、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时,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而行使追索权的过程,即通常所说的追索。
9、追索人是指享有追索权并得进行追索的人,也称为追索权利人。通常只有持票人才能成为追索人。
10、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1、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12、再追索权是指被迫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被迫索人依法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13、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确定持票人的追索权已经发生、能够进行追索的客观事实,也称为追索权的发生原因。不同种类的追索权,其行使的实质要件有所不同。
14、追索权行使的附带要件,是由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票据债务人发出追索通知,将发生追索的有关情况,告知前手票据债务人。
15、选择追索是指在存在若干个被迫索人的情况下,得由持票人任意选择其中任何一个被迫索人,向其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16、无限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进行追索时,不限于仅确定一名追索权行使的对象,而得向一个以上的被迫索人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17、变更追索是指持票人不受已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得再进行新的追索。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