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5:01:50

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b.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院无这种权利)。

  四、地域管辖:地方各级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1.一般地域管辖:

  A.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原告就被告)。

  a.公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诉法意见》中的补充规定:

  (一)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D.本题考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之例外。

  b.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一般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二)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个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公民同)

  B.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婚姻、亲子、收养等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总结:依照先被告后原告,先户籍后经常居住地,先非军人后军人的原则,即被告户籍地—原告户籍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C.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d.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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