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5:01:25

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认为他们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将他们置于被告的地位,在诉讼中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起诉时,要履行与原告相同的手续,如提交起诉状、预交诉讼费用等。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主张权利,但承担民事责任)。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例:甲将一架钢琴卖给乙,约定价款1万元。甲将钢琴交付给乙后,乙仅支付了3000元。于是,甲起诉了乙。这时,丙主张钢琴是自己委托给甲保管的。那么,丙可以提起几种诉讼?

  第一种诉讼方式:丙以甲乙为被告,提起参加之诉;

  第二种诉讼方式:丙基于合同关系起诉甲,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种诉讼方式:丙基于侵权起诉乙,将甲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几种情形:

  a.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b.与原、被告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c.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以下人员:

  (一)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

  (二)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向其提出异议的人。

  (三)案件中的收货方已经认可向其提供产品质量的人。

  d.已经履行其义务,或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善意取得人)。

  e.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商检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合同中,当事人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检局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要求将他们列为第三人的,法院不宜将他们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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