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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5:01:25

第五章 当事人

  一、 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2.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
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当事人的范围:

  A.公民:

  a.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b.公民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诉讼。无限或精神病当事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当事人:

  a.代表人:

  (一)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理人。

  (二)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b.其他当事人的规定:

  (一)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四)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C.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e.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f.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g.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h.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i.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D.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

  a.清算组织。

  b.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d.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近亲属。

  2)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区别为是否成年;

  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

  3.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正当当事人。

  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例外: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名誉权受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重大诉讼权利(带有处分实体权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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