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比较刑诉)
一、民事证据的特征
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也不得由法定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去调查;
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1.民事证据包括: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物证必须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允许提交复制品或照片,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由法院指定,否则只能作为书证,鉴定人亦有回避问题;
勘验笔录:
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
(1)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2)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
(3)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丁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4)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ABC)
A.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乔生明的证言
C.李先楚的陈述
D.张明的证言
本题考证据的类型。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划分,证据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别。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证据效力的认定:
A.一般规定:
a.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b.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c.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d.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e.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B.对单一证据效力的审查:
a.证据取得的方式;
b.证据形成的原因;
c.证据的形式;
d.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
e.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C.对数个证据的效力的认定:
a.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