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8:30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 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 案」 B

  「详 解」 本案属于离婚案件,关键一点就是当事人仅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部分上诉,那么整份离婚判决是否生效呢?应当说,法院判决离婚和处理财产分割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作出的,当事人对财产问题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整份判决都没有生效。而在二审中,一方当事人乙因意外事故死亡,这时应属于“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而既然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了,也就不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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