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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8:30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 案」 B

  「知识点」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及其效力。

  「详 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的规定:“对
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题答案选B.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三)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前款中被告例外。

  (五)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e.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f.专利权案件:

  (一)中院一审,高院二审。

  (二)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三)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四)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双方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五)双方在专利管理机关的调解下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反悔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1. 开庭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开庭审理前的预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证据交换,

  1、据交换时间的确定方式: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要注意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但不包括书记员

  3、证据交换的次数: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2)开庭审理:

  A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B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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