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1.审判组织的相关规定:
a.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b.陪审员的规定:
(一)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
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陪审员只适用于一审。
(三)人数可以多过审判员。
c.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d.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2.起诉的条件:(比较刑事自诉)
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必须适格)。
例:甲公司为乙公司做广告,后甲公司经过乙公司的同意,把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拒不付款。如果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那么法院应告诉丙公司更换被告,如果丙公司拒不更换,那么法院应该立案,然后驳回诉讼请求。如果甲公司非去告乙公司,那么是原告不适格,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b.有明确的被告(姓名、住址等)。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d.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3.反诉的条件:
a.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b.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只能调解,否则通知另行起诉。
c.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d.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都是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e.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4.审查起诉的处理:
A.一般情况的处理:
a.立案:法院对符合前面起诉四个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同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108条,然后按民诉法111条(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院意见139-153条(特别是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148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和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