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
A.上诉的条件 只有法律规定的裁判可以上诉的才能上诉:
a.可上诉的判决:
(一)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判决。
(二)二审
发回重审的判决。
(三)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作出的判决。
b.可上诉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c.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只有刑事诉讼可以口头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他都必须用书面形式上诉)
B.上诉的主体:
a.一审原告和被告。
b.共同诉讼人。
c.诉讼代表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注意)
f.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C.二审当事人的地位:
a.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b.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c.二审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法院重审。
D.上诉期间:
a.判决: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
b.裁定: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
c.诉讼参加人各自接收裁判的,从各自的起算日开始计算。
d.任何一方的上诉期未满,裁判都是在上诉期内,只有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都届满后,双方均未上诉的,裁判才发生效力。
e.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计算。
f.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分别计算。
E.上诉的程序:(比较刑诉,检察院抗诉的例外)
a.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b.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上诉条件。(几乎所有的直接交二审的都是这样规定)
2.二审审理:
A.二审审理范围:非全面审查原则。(比较三个诉讼法)
a.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b.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c.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B.二审审理方式:
a.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b.原则上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迳行判决、裁定,主要指以下情况:
(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