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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7:10

意见。

  b.鉴定:

  (一)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二)法院应当参照医院的诊断坚定加以认定;在不具备诊断或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
认的程度去认定,但必须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前提。

  c.对案件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d.判决生效后,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监护人,如果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有异议的,由该公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e.撤销: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3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3次将钱在2个月内付清。2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

  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

  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间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

  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

  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

  答案:C.

  本题考认定自然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

  《民诉法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6.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A.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

  B.财产无主的情形:

  a.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无法确定所有人。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c.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3年无人认领的。(注意)

  d.无人继承的财产。

  C.管辖: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D.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如果有人在公告期内提出财产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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