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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7:10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1.适用范围:五种二类

  A.诉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1.

  B.非诉案件:

  a.宣告公民失踪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3.

  b.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

  2. 特点:一般是申请开始,选民资格案件是起诉开始。

  a.审级:一审终审。

  b.审判组织: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让陪审员参加);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c.无民事争议,选择资格案件的争议属于宪法权益的争议,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所以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d.启动程序的当事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e.审理期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审结。

  f.费用:免交案件受理费。

  g.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需启动再审程序(不存在再审),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3.选民资格案件:

  A.选民资格:

  a.未满18岁公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民资格。

  b.精神病患者有选民资格,其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相关规定:

  a.先申诉后起诉: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b.选举日前审结: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c.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结合民法笔记,条件满两年,可以财产保全,可以指定财产代管人,临时性的财产代管人不能告(民法通则200条,临时性的代管人是保护财产的))

  A.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a.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b.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B.管辖: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C.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专指精神病人的认定)

  A.申请人:

  a.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经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b.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存在的,由近亲属行使申请权。

  c.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其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作为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

  B.审理程序:

  a.确定代理人: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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