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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6:41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中国亦称为再审程序)

  一、特点:

  再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纠错用;法律制度上说,二审、一审是必经程序);

  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审是未生效的裁判;

  再审提起的
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再审提起的时间长,当事人提起时间是两年,对法院、检察院没有时间限制;

  审理法院多,包括四级法院,二审只有一个法院。

  再审没有独立程序,有时用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有时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不能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和指令再审):

  a.原审法院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2.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

  a.判决生效后两年内;

  b.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5与检察院提起再审情况一致)。

  c.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证据证明法官强迫调解。

  d.准于离婚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财产分割不合理,子女归属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下列哪种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某甲诉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案件,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半年,某乙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是在本案的法官强迫威逼之下达成的

  B.某丙诉某丁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后半年内,某丁提出证据证明某丙伪造证据,承办法官曾接受某丙贿赂

  C.某A诉某B继承案件,判决生效后超过3年,遗产已经损坏,但某A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D.某C诉某D解除收养关系案件,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已生效1年,某C提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答案:AD.

  《民诉法》第18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B不符合第181条,C不符合第182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主体:

  a.必须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三、提起再审的程序

  1.提起的程序主体不同,程序也不一样

  (1) 法院:

  原审法院再审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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