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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5:07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非讼程序)

  特点:相对人不明确;不解决争议;采取发公告进行审理的办法……

  1.适用条件:

  a.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
票、银行本票、和央行批准的地区的转帐支票;申请人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b.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例如,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的丢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海商法规定船舶买卖过程中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排除船舶优先权,海事特别程序法,100条102条规定仓单、提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2.管辖、审判组织、审级:

  a.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b.审判组织: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审级:实行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3.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止付与公告:

  a.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法院应在3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票据法规定,票据丢失先到银行挂失,然后三日之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比较合理,防止在法院审理是否受理期间票据被支付)

  b.支付人收到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c.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此为实体问题,由程序法规定似不妥)。

  (2)申报权利: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法院申报。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支付人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b.支付人收到法院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的通知后,应立即恢复支付。

  c.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向票据兑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3)除权判决(要组成合议庭来审):

  a.有人申报或申报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b.申请人申请法院作除权判决的,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法院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d.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也不例外。

  e.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4)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相关规定:

  A.结案方式:

  a.判决:除权判决。

  b.裁定: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一)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二)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

  (三)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B.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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