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多出部分为破产财产。b.担保物 < 担保债权,不足部分为破产债权。
(7)破产企业无效行为及救济措施:
a.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b.救济措施:
(一)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法院追回财产,依照破产财产的规定清偿。
(二)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8)破产抵消权:
a.定义:在破产宣告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不论债权人的债权同他所负担的债务是否属于同一种类,不论这种债权是否到期,债权人享有用其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b.不得行使破产抵消权的情况:
(一)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
(二)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
(三)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
(四)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
(9)别除权:
指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物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法院准许;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10)清偿顺序:
a.破产费用。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b.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d.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1)善后事宜:
a.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还有一处终结破产程序,注意总结)
b.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破产清算组织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