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4:31

解的效力:

  破产程序终止;对所有债权人有约束力(和解协议约定时间内不能起诉……);债务人本人不能再和个别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外的协议;恢复债务人的人格和财产权。

  (3)整顿期间的规定:

  a.经营管理、资金使用和处
理受上级主管部门控制。

  b.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企业整顿失败时,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c.整顿新欠的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仍应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与申请破产前所欠税款、工资、劳保相同。

  (4)整顿的终结:

  a.整顿期满,企业恢复偿债能力,能够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并予以公告。

  b.整顿期间破产:见破产宣告程序。c.整顿期满破产:见破产宣告程序。

  7.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宣告破产后的实质性破产程序)

  (1)宣告破产的情形:

  a.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时:

  (一)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自己申请破产的,不经和解、整顿而直接由法院宣告破产。

  (二)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不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由法院宣告破产。

  (三)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虽提出整顿申请,而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法院宣告破产。

  b.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达到破产界限,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没有进行和解或未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法院宣告破产。

  c.整顿期间破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整顿期间,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有下列规定的情形,终结整顿或接触和解协议,由法院宣告破产:

  ①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②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③有破产法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I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II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III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IV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V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d.整顿期满破产:企业仍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法院应当宣告终结整顿程序,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与终结整顿程序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重新登记债权;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破产宣告的效力:

  a.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法院或清算组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企业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变成破产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财产实现债权);

  c.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利息计算到宣告破产时;

  d.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8.破产的清算和清偿

  (1)成立清算组织:

  a.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法院领导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b.清算组的权利义务:

  ① 接管破产企业;

  ② 有权要求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③ 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的事务,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④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决定解除合同给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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