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3)案件受理的效力:(受理后做两项工作:停止执行程序;通知银行停止结算,必要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a.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
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三)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b.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法院不能在3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处理。
c.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程序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二)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法院许可。
(三)企业在整顿期间所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有效的。
5.债权人会议:
(1)会议的召开:
a.第一次会议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法院召开。
b.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召开。
c.清算组可以要求召开。
d.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也可以召开。
(2)表决权:
a.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b.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可以参加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如果在优先受偿后仍未全部清偿,可就未清偿部分表决。
c.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d.清算组成员也可以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a.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b.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草案。
(4)通过处理、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草案的要求:
a.处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须法院裁定。
b.分配方案应当提请法院裁定。
c.决议作出的条件:
(一)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人同意。
(二)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d. 达成和解协议草案的条件:
(一)延期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人同意。
(二)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e. “半数以上”、“2/3以上”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5)其他规定:
a.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b.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6.和解与整顿:破产中和解不是必经程序,债权人申请和解,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若表决通过还得由法院通过
(1)整顿的提出和整顿期限:
a.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
b.整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整顿相同)
(2)和解:
a.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b.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c.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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