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
b.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
(2)执行终结: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
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b.执行终结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3)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马桂诉李雄侵权赔偿一案,李雄败诉。但判决生效后,李雄未如期履行判决。马桂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李雄因病在家,已3个月没有收入,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马桂表示不撤回执行申请,但可以等一段时间再执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马桂的执行申请?
A.裁定驳回马桂的申请
B.裁定中止执行
C.裁定终结执行
D.裁定不予执行
B.本题考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区别。李雄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民诉法221,意见280,282,执行规定33,34);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民诉法222,执行规定37);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民诉法223-226,意见282,执行规定41-49);
对其它财产权的执行,商标、专利、投资权益、股权、股票(执行规定50-56);
4.搜查被执行人财产(民诉法227);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民诉法228);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民诉法229);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可代替行为的执行,民诉法231);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诉法230);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民诉法232,最高意见293-295);
10.继续执行(民诉法233,申请执行有期限,完成执行没有期限);
11.参予分配(前提:债务人是公民或其它组织,民事诉讼法204条的规定分配,意见297-299,执行规定90-96,个人搞参与分配,企业则通过破产程序,若企业未通过破产程序撤销,则其它债权人可参予分配,否则灭失);
12.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意见300,执行规定61-69)
执行竞合:多个执行请求重合,债权种类不同,物权优先于债权,相同,谁先申请谁先受偿,执行规定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