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0 14:53:17

用担保书担保),提交保证书,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b.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c.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d.被执行人逾
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6)执行承担:

  a.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b.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作为法人的被执行人被撤销的,由承受人承受权利义务。

  c.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个人的财产。(无限责任,如数人合伙,合伙欠钱,不足裁定执行合伙人的财产,公司出资300万,实际出资100万,还债时未出资200万则可以执行)

  d.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7)执行回转:

  a.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b.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执行回转。

  (8)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以上规定。

  2.申请执行:

  (1)对生效判决和调解书的申请执行: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b.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如有错误,则裁定不予执行(国内仲裁依据民事诉讼法217条,涉外按260条),当事人或达成协议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a.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

  b.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4)申请期限:

  a.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b.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赡养费,这个月没给,下个月1日即可申请执行)。

  3.移送执行:

  (1)指裁判发生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这是对申请执行的补充。

  (2)适用范围:

  a.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

  b.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c.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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