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执行原则: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执行标的有限原则(财产,人身不能成为执行对象,若藏财产,则可以算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和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银行协助,下裁定并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相结合;强
制执行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和兼顾保护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相结合。
1.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a.一般规定: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法院执行(执行庭-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机构,执行文书-i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ii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iii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iv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v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vi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②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审判庭负责执行;
③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法院负责执行。
b.对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件的执行管辖:
①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③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④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⑤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c.执行管辖异议:
①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②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③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2)执行异议:
a.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非本案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