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处理: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②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c.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①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②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d.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规定:
①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②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③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3)责任承担形式:
a.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c.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4)拒不执行的处理: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第6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