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
4.期间、送达:
(1)期间:
a.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一般规定(一般为15日)。
b.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按照下列规定:住所主义,也包括中国人。
(一)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二)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三)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按照一般规定的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判决、裁定都是)。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受一审、二审普通程序的限制。
(2)送达:
a.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c.对具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e.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f.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g.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登在有出口权的报纸上),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国内60天),即视为送达。
5.财产保全:(与一般规定差不多)
a.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b.在涉外财产保全中,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与普通的区别之处。
c.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国内15日)。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d.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f.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防止如飞机、轮船等跑掉)。
6.调解: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7.涉外仲裁:见仲裁法笔记。
8.司法协助:
(1)分类:
a.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b.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一般司法协助:
a.途径: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条约途径);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b.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