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8-08 16:36:35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一、 民事诉讼主管

  1.主管竞合:

  A.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a.大部分案件的受理范围是重合的,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如果都有
权处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c.如果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d.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主管。

  e.不属于法院处理的重大复杂民事纠纷,由法院主管。

  B.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

  a.法院受理范围要更宽。

  b.法院受理优先。

  c.经政府处理后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必经程序。

  C.法院和仲裁机构:

  a.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一)范围不同部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主管范围,但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二)范围相同部分:之间的竞合见仲裁法笔记。仲裁专管财产

  (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先裁后审原则。

  序位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优于法院主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由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D.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

  a.其他行政机关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

  b.法院优先。

  c.双方可以合意选择行政机关。

  d.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二、管辖概述

  1.管辖恒定原则:

  a.指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b.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2.专门法院:专门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范围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

  铁路运输法院,范围包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份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二)专利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C.高院:

  a.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b.各高级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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